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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市投资优惠政策

(1) 在连云港市兴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24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可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,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
(2) 从事能源,港口,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减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,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,经批准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3)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,经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,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额70%以上的,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。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4)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,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,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,可以逐年延续弥补,但最长不能超过五年。

(5)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,用于再投资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批准,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%,若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,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。

(6)对符合国家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按国家有关规定,享受有关免税优惠政策。

(7)对于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,科技含量高或跨国公司投资举办的生产性项目,在土地使用和各项费用收取上,采取“项目带政策”,一事一议的方法,个案处理,实行专项特殊的优惠。
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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